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21    浏览次数: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现将该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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