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
(苏发[1996]5号)
为充分发掘江苏海洋、浅海滩涂与港口资源的潜在优势,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上苏东,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靠科技进步,走科工贸一体化道路
(一)大力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根据海洋经济所特有的综合性、边缘性强,涉及领域广的特,动员各方面科技力量,进入海洋开发第一线。广泛与全国海洋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合作,结合江苏海洋经济特点,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的海洋产业研究开发。引导科研单位与各类海洋生产企业联合,走产学研、科工贸一体化的路子。大力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在沿海三市各办成几个规模大、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并有自己名牌产品的海洋产业集团公司,打入国内外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扩大覆盖面,壮大企业规模。
(二)加快海洋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强海洋产业科技开发,在加快用高新技术成果对海洋传统产业实施技术改造的同时,从海洋生物、海洋药物、海洋化工、海洋养殖等我省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中,选择一批开发价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组织科技攻关。凡从事海洋、滩涂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与推广的科研单位,其项目优先列入各有关部门计划,并落实所需资金。
(三)加强海洋开发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充分发挥我省现有教育资源的潜力,在现有的高、中等院校中,强化或增设与海洋开发相关的院系或专业,其新增教育事业费由省财政按标准专项予以安排;新增专业所需设备购置和相应基建经费,省财政给予积极支持。海洋开发重大项目的实施内容,必须包括人才培训的安排,否则不予批准立项。海洋开发专业人才以定向委培为主,在沿海地区大力发展与海洋开发有关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逐步建设一支留得住、用得上的海洋开发专业队伍,并有计划地分批选送从事海洋开发的人员到国内外海洋院所培训。鼓励历年来分配到我省的海洋专业人才归队,制定激励政策,吸纳留学人员回国来我省从事海洋开发。广泛开展海洋开发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在平等互利、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下,以多边、双边、官方、民间等方式,进行多层次的科技成果交流与联合攻关。
(四)加强海洋研究的基础工作。按照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实、加强、提高现有海洋产业的研究机构,选择基础较好、与海洋产业相关的研究机构,从事海洋新兴产业的研究,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植。在现有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海岛资源调查、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港口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我省海洋资料数据中心,为滚动研究海洋经济和制定规划提供基础资料。加强海洋科技示范点和试验基地的建设,沿海三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都要建立1~2个科技示范点(区)和试验基地。根据需要,向沿海县(市)选派海洋科技副县(市)长。
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海洋开发环境
(五)提高海洋开发对外开放的程度。在连云港、盐城、南通等市各建一个以发展海洋产业为主的综合开发区,享受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在其他有条件的沿海县(市)建设一批滩涂开发或浅海养殖技术开发示范基地,通过试验示范,促进海洋产业发展。根据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在相应的地区建设一批旅游开发区。
(六)按照国际惯例鼓励国内外客商对浅海滩涂进行成片开发。开发浅海滩涂使用权期限可达50~70年,并允许在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对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偿出让、转让或出租。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江苏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执行。对新办内资企业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返还。对在区位及资源条件较差地区从事开发者,实行特别优惠。
(七)特别鼓励利用滩涂与海洋发展粮棉油与水产增养殖的生产项目。对开发滩涂生产的粮、棉、油暂不列入地方定购计划。对生产经营者,凡购置农机具从事规模经营者,其购置费用可从农发基金中予以适当补贴。对新办企业,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3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适当返还。滩涂产品就地加工企业所使用的淡水资源和占用的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免交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费。对企事业单位为开发滩涂、浅海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免征农业特产税。滩涂开发的农业用电除中央规定收取的电力基本增容费外,省内不再收取增容费。用于围垦的工程机械施工用电按农业用电标准收费。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与水产品,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免征增值税。
(八)鼓励各方面人员积极参加海洋开发建设。对去沿海参加开发工作的国家干部、科技人员,原单位应允许保留其编制职级3~5年,工资待遇按开发区的有关标准执行。对直接从事滩涂开发者,参照水利系统艰苦行业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跨海到辐射沙洲从事开发者,工作期间增加工资一倍,并给予出海补贴,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予以奖励。对从事潮间带滩涂和浅海开发者,工作期间工资增加50%,工作5年以上者,其家属和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以农转非,连续工作8年以上者,予以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奖。鼓励内地农民迁居沿海从事滩涂承包开发。沿海市、县为从事海洋开发,可以依法自行招聘录用本企业所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工人。
(九)保障海洋开发按期取得成效。凡投资企业取得浅海、滩涂使用权后,3年内实际投资低于总投资30%的,无偿收回使用权。
三、广开筹资渠道,强化投资力度
(十)加大财政对海洋开发的支持力度。从1996年起,省财政每年专项安排海洋开发资金500万元,并在“九五”期间根据省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予以适当增加;耕地占用税省级留成部分“九五”期间每年定额拨出200万元用于海洋开发;1996年省财政一次性安排省级海洋专业开发公司启动资金500万元。
(十一)建立海洋开发专项资金。除积极争取国家安排的各项海洋开发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给予的重点支持外,采取下述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1)设立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收范围与耕地占用税相同,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按应征税额的10%一次收取,其中50%由省集中用于海洋开发;沿海市、县留成的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海洋开发。(2)除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普通居民住宅、教育用地外,凡划拨土地,均收取新造等量土地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议定。(3)海域使用金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中省留成部分拨出规定数额。(4)农业重点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海洋滩涂开发,沿海市、县留成的农业重点建设资金全部用于海洋滩涂开发。
海洋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围垦滩涂和海洋牧场、扶持鱼虾贝藻苗种基地建设、海洋药物及功能食品科技攻关、开发保障系统建设及开发试验项目的贴息补助或短期周转资金。沿海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海洋开发专项资金由财政扎口管理,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十二)充分调动各方面从事海洋开发的积极性。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为基础,广泛吸纳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投资入股。鼓励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海洋开发,有关政策可参照《关于完善和强化“五方挂钩”加强扶贫工作的政策意见》(苏办发[1996]5号)执行。倡导沿海县(市)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劳动积累用工用于海洋经济开发。鼓励内地农村集体与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广大农民积极投资开发我省海洋资源。
(十三)广泛吸引国外资金。积极争取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财团、跨国公司的资金。通过大胆引进外资,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海洋企业,多渠道增加海洋开发资金。
(十四)金融部门积极支持海洋开发。省及沿海市、县金融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选择有市场、有效益的生产性和经营性项目给予倾斜。对周期长、见效慢、但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贷款周转使用,逐步增加。
(十五)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鼓励全社会各方面对海洋与滩涂进行开发投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海岸海洋环境保护
(十六)严格控制现有污染源的扩散和新污染源的产生。以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为主,实行断面排污总量控制。因开发活动造成的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应依据事实和科学分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在各类自然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与自然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合理调整工业布局,一、二类海区沿岸不允许再建污染严重的工厂,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原有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保证所有企业污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五、加强海洋开发的组织领导
(十七)省政府成立海洋开发协调领导小组。由一位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综合职能部门、财政金融部门、研究咨询部门参加,领导、管理和协调、监督海洋开发工作。沿海市、县按照省的统一规划和功能分区,建立相应??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抓出成效。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海洋开发规划的实施,在市场动态、科技信息、计划安排、项目审批、资金供应等方面给予服务和指导,促进全省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
(十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海洋开发实体。组建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海洋专业开发公司,各有关市、县成立相应的子公司。省和有关市、县政府要从海洋专项资金中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各级政府的投资主体,依法独立从事海洋开发的一切经济活动。
(十九)明确海洋及滩涂资源的国有性。沿海市、县(区)按已划定的行政区域界限对海洋开发实施管理。行政界限不明确的区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参照行政区划协商划定或裁定。尚不具备裁定条件的,由上一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发。涉及邻省、市的,由省统一向中央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二十)依法兴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和纠纷处理办法,使法律法规具体化。加强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设备,改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维护法律尊严,把海洋产业发展纳入法制轨道。
(二十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沿海各市、县(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贯彻意见和配套实施办法,调动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