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省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4    浏览次数:2

各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

  山西省2015年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现已开展,现将有关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须符合《山西省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晋财企【2013】47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对2014年在保的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笔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给予差额部分50%的补贴,每笔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给予差额部分75%的补贴,每笔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给予差额部分100%的补贴。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一)项目申报。各担保机构根据《山西省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同时,在“山西中小企业网”中小企业在线申报中登录“山西省担保业务信息及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申报系统”,网址:www.sxsme.com.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后进行上报。

  (三)项目上报。各担保机构于2015年2月16日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资料(纸质、电子版U盘各4份)作为附件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并通过资金申报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

  联系人:强爱秀 范晋民

  电 话:0351-4221073

  附件:《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

  2015年2月11日

     附件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担保机构提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需提供以下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资金申报系统生成)。

  二、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和审核意见表(资金申报系统生成)。

  三、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资金申报系统生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4年全年在保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原件,资金申报系统生成)。

  七、担保机构2014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4年度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审计报告已列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可不再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八、担保机构2014年度完税(或免税)证明。

  九、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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