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12    浏览次数:1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不足是群众反映较多的计量热点问题。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就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建立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配送点及其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档案。

  二、要建立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配送点的监督抽查制度。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点,每季度抽查应不少于1次;对配送点,每年抽查覆盖面应不少于50%。对抽查不合格的,应在3个月内实施跟踪监督抽查。

  三、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配送点,要实施分类监管。对抽查合格率较高且较稳定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对抽查合格率低且波动大的单位,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次。

  四、计量监督检查与稽查执法要加强联动,加大对抽查不合格单位的处理力度。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抽查不合格的,要予以曝光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吊销其经营资格。

  五、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配送点计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各单位建立充装计量管理、内部抽查等工作制度,并要求各单位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提供给消费者复秤的衡器。

  六、各地每年应召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配送点负责人召开专项计量工作会议。各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计量监督管理情况,于每年年底报送省局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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