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答问

发布日期:2006-10-08    浏览次数:2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11月1日施行。为便于公众理解《条例》主要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广阔,海洋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日益加剧,尤其是近海海域生态功能退化,污染严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原因,主要是陆源污染物污染、船舶污染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鉴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一个重要方面,1999年全国人大在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专门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对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作了原则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防治措施进一步具体化,以确保我国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问:请问《条例》对海洋工程是如何界定的?

  答:1999年全国人大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专门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一章,但对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未作界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参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04)等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条例》采用了原则规定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对海洋工程作了明确界定。《条例》规定,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问:污染防治重在预防,请问《条例》在海洋工程建设前规定了哪些预防性的制度?

  答: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至关重要,为了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根据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特点,《条例》确立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核准权限、核准期限,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

  问:对于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为此,《条例》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一)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制度;(三)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四)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

  问:对于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实践需要。对此,《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建立了海洋工程排污报告制度;(二)明确了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监管制度;(三)细化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中废物管理的要求;(四)补充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问:对于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预防和减少海洋污染事故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维护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条例》在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面着重规定了以下内容:(一)补充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完成时间和内容;(二)完善了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三)细化了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问:《条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注意发挥各有关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涉及的管理部门也比较多。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处理好相关行政法规与《条例》的关系。《条例》是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的。由于目前一些与修订前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尚未及时修订,使《条例》与个别现行的行政法规之间可能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对此,要严格依照立法法关于有关行政法规之间“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相关行政法规与《条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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