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05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直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点领域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央预算内补助和贴息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工作要求和程序规定,各负其责做好项目申报。

  (一)认真制定申报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工作方案、专项规划或申报规定的要求,及时传达部署,制定好省内申报方案,指导相关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工作方案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二)规范明确申报程序

  1、资金申请报告的提交。符合国家补助贴息方向、需要申请国家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编报资金申请报告。

  (1)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

  (2)市本级及市辖区、跨县(市)的项目,以及涉及区域重要生产力、重大社会设施布局、需市州综合平衡的县(市)属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后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直单位及其管理的直属单位和省直企业项目,由省直单位和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提交单位及汇总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程序或申报单位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1)省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初审。(2)初审可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单独或集中进行。(3)对国家要求附件资料和技术方案较多的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初审评估。(4)初审不得向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必要的委托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前期经费中支出。

  3、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对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全省统筹平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原则上不重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三、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及时下达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资金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转发下达到相关省直单位、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文件规定时间内转发下达到项目单位。对国家明确由省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补助资金规模,依据申报情况和国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下达计划到市(州)、县(市)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分解计划转发到项目单位。

  (二)抓好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按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调查核实后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国家做出调整批复后再实施。

  2、项目单位应按照计划文件要求,按时向省直主管单位或所属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有关省直主管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实施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3、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或实际情况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

  (三)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1、注重社会监督。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加强实施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3、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1、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的;

  (3)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

  2、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直主管单位、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2)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4)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6)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条 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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