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27号)的要求,我办组织对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等53家市政府委办局(含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市级执法单位)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19家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上海市市级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执法依据》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今后,有关行政执法依据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附相关依据),经我办审核确认后由申请单位在政府网站上调整。公告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附:《上海市市级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