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省属科研单位、省属本科院校的社会公益研究能力及自主创新、科技公共服务水平,现启动2015年度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公益研究基金“)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公益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为促进公益类科研机构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研究的科研机构、高校及相关单位的科研人员及团队均可申报。
二、申报内容
1、申报总体内容及重点
本年度公益研究基金项目分为“公益研究人才培养项目” 和“公益研究团队建设项目”两个专题,围绕省属科研单位、省属本科院校在卫生与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劳动保护、计量检测、农业等重要社会公益领域的关键技术研究及提高全省公益科研能力和提升科技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共性问题的研究,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学事业公益基金的研究。
“公益研究人才培养项目”不设定具体申报范围, 但申报项目应紧紧符合公益研究基金支持重点。“公益研究团队建设项目”申报应符合申报支持方向,并满足申报条件,方可申报。
2、“公益研究团队建设项目”申报支持方向
(1)围绕辽宁省重大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提供关键技术研究和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共性研究;
(2)围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面向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供关键技术研究和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共性研究;
(3)围绕辽宁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方法应用推广等科研条件基础能力建设,提供关键技术研究和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共性研究。
三、申报条件
1、“公益研究人才培养项目”申报条件
(1)2015年“公益研究基金人才培养项目”须由科研带头人提出项目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实行限项推荐,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2项。
(2)申报人原则上应为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
(3)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应紧紧围绕省属公益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通知中的重点支持方向组织项目,项目要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及自主创新性,项目立项依据要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并可在1-2年完成预期目标。
(4)依托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研究条件,并可保证相应的资金配套,保障项目实施。
(5)三年内已承担本项目或其他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负责人不得申报。
2、“公益研究团队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 2015年“公益研究团队建设项目”须由省属科研单位和省属高校联合申报,由牵头科研团队提出项目申请,经联合单位同意方可申报。
(2)科研团队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科研团队原则上副高级以上职称应占30%以上。
(3)“公益研究团队建设项目”应紧紧围绕本年度项目申报支持方向,通过“公益研究团队建设项目”培养科学公益研究领军人才、打造高水平科学公益研究团队、扩大科学公益研究的公众示范效应。
(4)已承担本项目或其他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处于在研过程中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已申报本年度“公益研究人才培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兼报。
四、申报方式与程序
1、“公益研究人才培养项目”申报方式和程序
(1)项目申报人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http://lninfo.gov.cn/),在通知通告栏下载本通知附件1中的项目申报表,填制纸质申报表一式六份(A4纸打印),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后上报。
(2)申报项目须经所在单位严格审核初评后进行推荐,并报送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推荐文件和本通知附件3的《2015年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推荐汇总表》,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单位公章。初审单位应为科研单位和高校科研部门。
2、“公益研究团队建设项目” 申报方式和程序
(1)项目申报人下载本通知附件2中的项目申报表,填制纸质申报表一式六份(A4纸打印),经单位同意后,由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申报负责人出具正式申请函随纸质申报表一同上报。
(2)省科技厅对纸质申报表进行初审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上报经推荐单位和初审单位加盖公章的正式项目申报表。
3、报送时间及联系电话:上述申报材料请于2015年3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如有疑问请咨询,何欣妍 024-23983446;鞠轶 024-23983403。
4、报送材料可以直接送至省科技厅也可通过邮寄方式,但邮寄必须以电话形式告知,申报材料如有需修改请及时取回并在报送截止日期前重新上报。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916室;邮编:110004。
附件:1.2015年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项目申报表(公益研究人才培养项目);
2.2015年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项目申报表(公益研究团队建设项目);
3.2015年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推荐汇总表。
http://www.lninfo.gov.cn/uploadfile/2015/0305/20150305020047142.doc
http://www.lninfo.gov.cn/uploadfile/2015/0305/20150305020047565.doc
http://www.lninfo.gov.cn/uploadfile/2015/0305/2015030502004752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