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6-11-21    浏览次数:2

  经过修改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提高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健全了拆迁补偿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明确了集体土地与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的原则,更利于拆迁群众。因此,新条例的实施将有效减少拆迁纠纷。

  和2000年版的旧条例相比,新条例首先提高了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是造成近年来拆迁上访的重要因素,而新条例明确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其次是健全了拆迁补偿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被拆迁群众中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条例对最低住房保障制度作出规定,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三是强化了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拆迁安置房源短缺、安置滞后是近几年拆迁工作的突出矛盾,新条例为此明确了“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思路。规定各地在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时,要编制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拆迁人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要提供包括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在内的拆迁方案;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应就地安置。

  四是在全国创造性地对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作出了规定。近几年,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量日益增大,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导致拆迁矛盾急剧上升,但国家条例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我省新条例在附则里进行了明确,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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