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草案)》

发布日期:2006-11-29    浏览次数:2

  《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11月27日经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据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草案从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治疗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参考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比如不得歧视艾滋病人,患者享有婚姻、就业、入学等权益;严禁医疗机构拒诊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遗孤接受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受处罚等,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了许多细化规定。

  五类公共场所应当放置安全套

  截至2006年10月底,我省共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975人,疫情尚处在低流行状态。11月28日记者从省疾控中心获悉,最近几年我省艾滋病经性接触传播比例逐年上升,女性艾滋病感染者明显增加。专家预测,今后性接触将成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渠道,行为干预成为防治艾滋病传播的有效措施。目前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均建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主要在娱乐场所高危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和安全套推广工作,2006年已发放安全套83万余只。

  办法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将确定的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分为五类,分别是宾馆、饭店、招待所;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洗浴、桑拿、按摩中心;美容美发店(廊、中心);省人民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公共场所。这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否则将被有关部门严惩。

  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艾滋病治疗用药可报销

  记者了解到,自2003年7月以来,我省已累计治疗艾滋病病人149例,正在接受治疗110人,病人依从性达到90%以上,服药者依从性和治疗效果位居全国前列。而据专家介绍,我省自1992年发现的首批感染者已陆续到了发病期,今后需要治疗的艾滋病病人会越来越多。目前全省17市都指定了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成立了抗病毒治疗专家组,病人的治疗有保障。不过,无论国务院《条例》还是我省以前出台的政策,对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患病后有关医疗保险和报销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为保证艾滋病患者能得到及时救治,办法草案特别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治疗艾滋病用药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把艾滋病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诊断、治疗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居民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品种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防艾委员会

  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由卫生、财政、公安、人事、发展与改革、劳动保障、民政、教育、科技、司法行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宗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据省政府法制办人士介绍,办法草案对于防治艾滋病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办法草案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魏然 吴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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