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会[2006]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1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3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4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5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6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7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