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成品油、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答问

发布日期:2006-12-07    浏览次数:2

  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就《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商务部出台《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崇泉: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2006年12月11日我国将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石油市场有序开放,促进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石油行业特点,坚持准入条件、过程管理和退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进一步扩大石油市场开放,加快推进我国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合理引导企业进入我国石油市场的积极性,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逐步形成油源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品牌和服务差异化的市场格局,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

  记者:原油、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后,国内石油市场将出现什么变化?

  崇泉:2006年12月11日前,我国原油资源由国家统一配置,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两个办法实施后,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记者:两个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崇泉:两个办法明确了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审批程序、受理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记者:民营企业对于成品油市场准入条件的调整十分关注,您能否介绍一下两个办法出台后民营企业将面临怎样的形势?

  崇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经济成份在国民经济中都会有相应的发展空间。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国社会批发企业占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社会加油站占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民营企业已经进入我国成品油分销领域的各个环节,不仅企业数量多、分布区域广,而且在成品油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民营企业只要抓住机遇,合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发展,就会进一步获得发展的机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成为我国石油石化行业一支活跃的力量,为繁荣我国石油市场做出贡献。

  记者:两个办法中都规定了企业的年度检查,年检的目的是什么?

  崇泉:年检是商务主管部门把握企业经营情况、审核企业是否继续具备原油或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原油及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对成品油定义的表述与原来的暂行办法有所不同,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

  崇泉:近年来,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能源发展很快,国内部分试点省市正在推广乙醇汽油。为了促进成品油替代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我们将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范畴,实行统筹管理。

  记者:《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只对经营汽油、煤油和柴油的企业实施经营资格审批,那么企业在国内市场从事燃料油、润滑油、石脑油、蜡油等经营是否需要进行资格审批?

  崇泉:目前,国家对企业在国内市场从事汽油、煤油、柴油以外的成品油经营不进行经营资格审批。

  记者:《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后,原有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如何与新办法规定条件衔接?

  崇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给原有成品油经营企业预留了整改期,批发和仓储企业可以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进行整改,零售企业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届时仍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会逐步退出成品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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