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省区域知识产权示范创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4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浙知发综〔2008〕8号)和《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办法(试行)》(浙知发管〔2010〕6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4月上旬对2014年底到期的省区域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杭州市江干区、金华市婺城区、东阳市、宁海县、嘉善县等5个县(市、区)。

  二、 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总结自评(3月2日-3月31日)。

  上述单位根据浙知发综〔2008〕8号、浙知发管〔2010〕69号和《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评定指标(试行)》,以及各单位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准备相关汇报材料。

  经所在地级市局同意,提请验收的示范创建单位应于3月25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将相关验收考核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件)报送省局。

  第二阶段:验收考核(4月1日-4月15日)。

  在初审验收材料、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省局组织召开验收会,重点听取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创建工作汇报(要求制作多媒体课件),审阅有关工作文件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会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公布结果(4月16日-4月30日)。

  省区域验收考核小组在有关单位自评与专家组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对2015年省区域示范创建单位验收考核意见及考核结果,网上公示后正式发文批复。

  三、相关要求

  (一)各示范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验收工作,按照区域创建与示范工作要求,对照本地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重点在总结经验、聚焦特色、查找差距和厘清下一步工作方向与思路上下功夫,认真填写自评表,如实反映创建情况,应证明或解释的,需附相关材料及说明。

  (二)各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要对所辖示范创建单位的验收材料进行预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确认提请验收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以保证本年度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验收考核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 沈方英

  电  话:0571-87054065

  邮  箱:shenfangying@zjinfo.gov.cn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3月2日

 

 

  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宁波市、金华市、嘉兴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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