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市2006年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1.经批准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2.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6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6〕13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为依据。
2.在计算企业2006年度实现税利时,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适当调整计算:
(1)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2006年执行新制度前进行各项资产核实,由此发生的资产损失冲销损益部分,在计算当年效益时,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因市政、世博等重大工程项目搬迁,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3)企业在当年财务会计、税收检查中,被查实涉及各类违反财政、税收及其它法律法规问题,在计算当年效益时调整剔除计算。
(4)企业当年应缴未缴的税金,不计入企业当年实现税利中。
三、工资清算办法
1.以控股公司一头为单位或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人均工资的增减,均应以企业效益为依据,根据《关于200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6〕13号),按经批准的当年工资与效益浮动挂钩的比例,确定当年人均工资的增加和减少。
2.亏损企业工资调控办法,按《关于200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6〕13号)规定执行。对当年扭亏为盈的企业,视同亏损企业减亏办法执行。
3.经核定的2006年人均工资基数高于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水平的企业,实行分档计提的办法,具体按护劳保综发〔2006〕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资清算的工作要求
1.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做到提供数据真实可靠。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确属特殊原因的,须经原方案审核 部门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企业工资标准的,应予以纠正。
2.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工资清算工作: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关系属于同一税务部门的,工资清算工作由这一税务部门负责进行清算。
(2)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关系属于不同地税务部门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进行。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凭经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和控股(集团)公司联合确认的工资额度分配单,到所属税务部门进行工资清算。
(3)控股(集团)公司将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即表1、表2、表3)一式五份,于2007年2月15日前,送集团所属主管财税机关初审,于2月25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进行清算。市财政局对 口处室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财税机关、企业各自留一份。
(4)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7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企业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
(5)工资清算审核工作应于2007年2月底以前结束。
五、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特此通知。
附件:1.2006年工资清算公式;
2.工资清算附表(表1—表6)。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1:
2006年工资清算公式
1.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 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 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创汇挂钩比例)。其中:
A: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毛实现税利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工资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核定创汇挂钩比例×公式B
6.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