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2-0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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