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退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2-14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做好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缴退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沪地税所二[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保证金缴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保证金的缴纳
  (一)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转让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转让现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具体缴纳事项按1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人收到各区县税务机关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开具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解缴单》(以下简称《解缴单》)后,应将《解缴单》上的“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应缴纳的纳税保证金金额合计”等内容,准确地填写在受理部门提供的指定开户银行《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上。
  (三)受理部门对个人填写《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的内容与《解缴单》上相关信息核对一致后,在《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上加盖指定开户银行的收款账号。
  (四)个人将《解缴单》和《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一并交指定开户银行办理纳税保证金缴纳手续。
  (五)受理部门凭加盖银行收讫章戳的《解缴单》和指定开户银行《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进账单》)收据联,换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二、纳税保证金的退还
  (一)个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后,凭房地产权证及购房发票等资料,一次性向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按照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对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其重新购房后房地产权证上列明权利人为2人以上(含2人)的,必须按所有权利人共同约定的住房产权分配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小于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转让收入的,个人根据分别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收入而得出的退还保证金比例,计算退还相应的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在申请办理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如实填写《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带齐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原件,以下简称《申报表》);
  2、《专用收据》(原件);
  3、1年内重新购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1年内重新购房的所有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1年内重新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1年内重新购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7、1年内重新购房产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8、所有权利人本人签名盖章的住房产权分配比例约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9、委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权利人无法同时到场或在约定书上签名盖章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权利人书面委托证明);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受理部门应对个人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当场打印《纳税保证金退还专用存折开户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书》),个人凭此《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专用存折开户手续。
  (五)个人应将专用存折上的银行账号,准确清晰地填写在《通知书》回执单上,并将此回执单、《专用收据》等相关资料一并交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受理章,并将《申请表》(第二联)交个人留存,同时在所有购房发票原件上加盖《已退还纳税保证金专用章》(附件3)。
  (六)对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受理部门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外,对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的部分,还应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
  (七)对已办妥纳税保证金退还审核结算手续的个人,其应退还的纳税保证金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划款到账。
  三、其他
  (一)对受理部门开具《专用收据》之日起满一年并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相关手续的个人,经受理部门审核后,将其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后,个人可凭《专用收据》到受理部门换开《完税证》。
  (二)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日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三)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的受理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应在《申报表》和《申请表》上如实填列。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中。
    附件:1.个人1年内重新购房的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2.纳税保证金退还专用存折开户通知书;
  3.已退还纳税保证金专用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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