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2-0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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