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耗能,超标准多付钱
《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3月1日起实施
2月28日下午,省政府宣布自3月1日起,我省对超标准耗能企业实行加价管理,超标准耗能最高加价3倍。
新增用能靠外省调入
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旨在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
“资源环境约束将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省物价局局长陈充介绍,我省是经济大省,更是耗能大省,耗能总量居全国第一位,单位GDP能耗也位居前列。“十五”时期,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迅速扩大,但资源和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全省耗电总量达到2272亿千瓦,同比增长15.2%,消耗标煤2.5亿吨,而我省自产煤炭却只有1.5亿吨,有2/5要靠进口和外调。陈充指出,“十一五”期间,我省新增用能要靠外省调入来解决,不解决企业能耗大的问题,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就要受到严重影响。
最高加价3倍
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规定,自3月1日起,我省将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实行加价管理。以能源基准价为基础,超过标准能耗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超过标准能耗10%—20%,超耗部分加价2倍;超过标准能耗20%以上,超耗部分加价3倍。能源基准价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
超标准耗能单位在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加价费告知书后,应在20日内通过非税收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标准耗能总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超标准耗能限时整改
该办法特别规定,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同时要求其限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能耗仍不能降到标准以下的,将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与此相配套,我省还出台了鼓励企业节能的政策——《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设立了特别奖和优秀奖,特别奖包括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3个奖项,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成为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将获优秀奖,其中对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将给予5万元的奖励。
加价费用来干什么
作为一项节约能源的政策,我省对企业收取的超标准加价费用,将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的改造和节能奖励。
据介绍,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由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所征收的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之前在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等行业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陈充说,此次对这些企业暂不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其电价征收仍按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即对国家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5分提高到0.2元,限制类企业由每千瓦2分提高到5分。
在制定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前,省物价局对我省18个行业522家企业的耗能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超过规定能耗标准的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11.49%,其中超过规定标准10%以内的占4.79%,超过规定标准10%—20%的占1.34%,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上的占5.36%。
由此看来,近九成的企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从我省情况看,超标准耗能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小火电、啤酒、纺织等产能相对过剩的行业,且多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行业。由此可见,我省实施的这项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极其微小的,同时还能对我省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记者在省经贸委获悉,目前我省已经出台了30项能耗标准,为了加大节能降耗的力度,近期将进一步加严标准,并将增加到52项。(本报记者 李文明)
省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充就《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问
问:陈局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请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办法》?
陈充:我省既是能源消耗大省,消费量居全国第一,同时也是资源约束矛盾非常突出的省份之一。如何促进节能降耗,已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办法》,实施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是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价格是重要的经济杠杆。最近省委主要领导在对物价工作的批示中指出:“物价在宏观调控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好好把握运用”。制定这个办法,就是要在促进节能降耗减排、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好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问:《办法》对超标准耗能是如何认定的?
陈充:认定超标准耗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省标准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消耗标准。目前我省已出台的能耗标准有30项,除此之外,对尚未确定能源消耗标准的行业暂不实行超能耗加价政策。今后将随着各个行业能耗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相应扩大《办法》的实施范围。
问:《办法》是如何确定超标准耗能加价标准和基准价格以及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陈充:企业消耗的能源主要有煤、电、油、气、热等,由于电是一种特殊商品,并具有质量统一、计量准确、便于操作的特点,因此可以单独计算。其他能源因品种多、标准不统一等,难以确定基准价格,因此,《办法》将其他能源按照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确定基准价格。电、煤基准价格依据目前我省的实际平均价格,确定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并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办法》设定的超标准耗能加价标准,既参考了我省目前用能单位的实际状况,也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做法,按10%、20%两个界线划分为三个档次,即10%以内加价1倍,10%-20%加价2倍,20%以上加价3倍,这个幅度是符合我省实际的,是可行的。
问:《办法》对超耗能加价费的收支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陈充:实施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用能,科学发展,不是为了收缴资金。为便于监督和管理,《办法》规定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设区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暂不下放到县一级,不实行省级财政统筹。各地征收的超耗能加价费,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共同监督使用。
问:实行超耗能加价政策是企业非常关心的一件大事。请问陈局长,这项政策实施后对我省企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陈充:这个问题,不仅企业关心,政府也十分关注。为提高《办法》的科学性,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对18个行业、522家企业2006年耗能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办法》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估。在所有调查企业中,超过规定能耗标准的,约占调查企业总数的11.49%。其中:超过规定标准10%以内的,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79%;超过规定标准10%-20%的,占1.34%;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上的,占5.36%。
这个结果表明,《办法》能够适应我省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一是从总量上看,近九成的企业不会因为实行超耗能加价政策而受到影响,能够达到既充分发挥加价政策对节能的激励、约束作用,又不会对多数企业造成大的影响的目的;二是从程度上看,超耗能企业主要集中在10%以下和20%以上两个区间,对于超限10%以内的企业来讲,超限部分加价一倍不至于对企业造成大的冲击,而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等措施,企业完全可以将能耗控制在规定限额以内;三是从行业看,超限较多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小火电、啤酒、纺织等产能相对过剩的行业,且多数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企业,即使不实行加价政策,其生存能力也非常有限。
问:去年,国家进一步扩大了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提高了加价幅度。请问陈局长,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是否同时实行超耗能加价政策?
陈充: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为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将差别电价政策由六个行业扩大到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八个行业,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5分提高到0.2元,限制类企业由每千瓦时2分提高到5分,差别电价收入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差别电价与超耗能加价政策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对能源浪费都具有很强的约束性。为避免政策上的交叉和重复,《办法》规定:我省目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其用电部分暂不征收超耗能加价费。
问:近年来,省物价局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后还有什么打算,请您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陈充:总体上讲,目前,我国资源环境的成本还没有得到真正体现,资源环境价格偏低,既没有完全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较低的价格助长了资源的过度利用,而高耗能必然带来高污染、高排放。去年底,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十一五”价格工作规划》,提出要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这一工作目标与超耗能加价制度是相辅相成、互为联系的,有利于引导和推动全社会节约资源,相应减少污染物排放。围绕节能降耗,今后一段时期各级物价部门将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继续深化电价改革,促进节能降耗减排和结构调整。完善峰谷分时电价管理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电价形成机制,对尚未实行标杆电价的项目,合理确定价格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减少能源消耗。完善自备电厂收费政策,引导自备电厂合理发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小火电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是要理顺成品油、天然气价格,促进油、气资源节约。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与国际油价接轨,妥善化解价格调整的影响。加快天然气价格并轨,适当提高气价水平,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可替代能源价格接轨。制定《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三是要实行扶限并举的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垃圾、煤矿瓦斯、煤矸石等进行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国家部署,制定价格政策和措施,抑制过度包装,限制包装材料费用在商品价格中的比例。实行鼓励垃圾焚烧、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补偿环境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征收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消耗和污染物排放。认真贯彻落实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用价格杠杆促使企业落实节能措施。
四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努力缓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对群众生活和相关行业的影响。在城镇居民采暖供热补贴暗补改明补的基础上,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动城市供热由按面积计费过渡到按热量计费。同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城镇困难家庭的基本采暖需求。适时疏导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等领域价格矛盾,加快建立和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疏导好由资源价格改革产生的价格矛盾。
五是要加强成本约束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价格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加快制定供水、供电、供热、公共交通等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事业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扎实开展好成本监审工作,约束成本上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发电脱硫加价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和排污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各项有利于节能降耗减排价格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