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制度的印发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开展情况,2006年12月11日,商务部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印发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该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统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三、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招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工程建设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出口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以收取服务费方式实施安装和调试的工程项目。
6、承包外籍船舶的修理并以外汇结算的项目。
四、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
1、凡以收取报酬的形式向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
2、派往国(境)外执行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经济援助项目、驻外机构工程建设项目,从事设计施工和管理所需劳务人员的活动。
3、向国(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公司等机构派遣劳务人员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五、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作为对外设计咨询统计: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的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
六、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
七、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公布
承包劳务统计资料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等。
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1、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报商务部。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4、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商务部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统计数据进行调整。
八、统计制度执行中常见问题
1、关于统计制度中涉及的统计指标及相关业务的解释参考《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第三、第四部分,或咨询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
2、关于电子钥匙的办理和更新,请直接登录查询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相关网站(http://www.gfapki.com.cn)。
3、关于统计系统应用 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7800499、678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