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7-04-18    浏览次数: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地方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6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全省范围内从事煤炭采掘、洗选、运输、销售、炼焦以及煤电铁联合生产等企业。
  (二)冶金行业 全省范围内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以及附属的矿井、销售公司等,重点是钢铁、黄金、铝业生产及加工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业 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建筑安装业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关联企业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企业、房地产销售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土地储备中心等。
  (四)饮食业、娱乐业 全省范围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饭店、酒店等企业;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以及提供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活动的场所;兼营饮食、娱乐业的各类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接待处等单位;承包承租宾馆附设堂吧、商品部等部门的单位和个人。
  (五)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1、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
  2、个人独资及合伙类企业。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重点是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
  3、出版发行业。包括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文字、书画、影视作品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单位;
  4、广告业。包括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广告公司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告发布单位;
  5、各类院校。包括各类普通中小学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青少年(妇幼)活动中心、各类民办院校以及其它培训班等;
  6、高收入人员。包括体育俱乐部人员、演艺明星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等高收入者。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各市地税局将选择1个县(市、区),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1至2个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市地税局在确保完成总局和省局检查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税源结构和征管重点,自行安排对其他行业进行检查。
  上述检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省市两级监控的税源大户以及跨区域经营的集团性公司,全部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二、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04至2005年两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为增强税收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继续采取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与地税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二)本次税收专项检查自2月下旬开始,11月底结束。3月份为自查自纠阶段。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要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方法、步骤、期限和要求,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地方税款申报缴纳情况、代扣代缴情况、代收代缴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申报补缴应缴未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筛选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检查。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处理。
  (二)对在重点检查期间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将分别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对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山东省地税网站等渠道向各级地税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全省地税系统涉税违法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0531-8261377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0531-8202737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0532-86676160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0533-3197212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0632-3341840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0546-8330438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0535-6631876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0536-8879068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0537-2086226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0538-6138572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0631-5272568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0633-8796060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0539-8123662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0534-2386242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0530-5928231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0635-8274649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0634-6269793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0543-338736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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