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6]115号

发布日期:2007-04-19    浏览次数:7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几个问题的请示》(聊地税发[2006]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对大连卓越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南人民商场五星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商场(聊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可在聊城市缴纳。   二、房屋免租使用期内房产税的缴纳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由山东济南人民商场五星百货有限公司缴纳房产税。   三、地下商场所占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地下商场的地上部分为市民休闲广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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