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07-05-09    浏览次数:5

  针对目前中小企业存在的创业难、融资难、工业用地难、引进人才难、市场准入难、合法权益时受侵犯以及政府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我省正在制定相关法规,以求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5月8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

  创办企业:鼓励无形资产作价 失业人员可获补贴

  条例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交易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条例草案鼓励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中小企业。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高(中)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享受期内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符合就业资金补贴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补贴。

  建设用地:规划中应当安排 吸引企业集聚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多层标准厂房以及承租多层标准厂房的,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各类开发区应当吸引中小企业集聚发展。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资源投资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技术创新:给予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支持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和科技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费用以及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税收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适用有关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与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资金扶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国产设备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政府采购:确定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

  条例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对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及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进出口异常情况,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服务。

  资金扶持:设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条例草案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扶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中小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建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直接融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建立、风险补偿和补贴。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本报记者 张海峰 张国栋 本报通讯员 吕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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