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和公众健康,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近年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有关实验室落实生物安全责任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力保障了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但仍有个别实验室和实验室管理单位存在对生物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实验人员操作不规范、无害化处理不彻底等问题,给生物安全带来非常大的隐患。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二、认真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

  为确保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特别要认真落实辖区内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生物制品企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并签定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状。督促辖区内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申报或接受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前,向农业部申请审查。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安全操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强化和落实生物安全责任。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日常监管

  各级兽医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管。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底数和实验活动情况,制定生物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根据问题开展专项督查。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实验材料、实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规范和执行实验室无害化处理方法、操作步骤和流程。要监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完善并切实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和安全事故应急、人员考核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四、严查违法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杜绝越级开展与实验室安全级别不相符的实验活动,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前审批制度,监督有关实验室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开展实验活动,认真执行实验活动定期报告制度。对未经审批违法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越级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致使实验用菌(毒)污染,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认真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规定

  各地要认真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实行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集中保存制度,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运输、保存活动进行监管。加强对属地教学科研、生物制品企业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保藏管理的检查、监管,严格按要求,及时销毁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或送农业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保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对非法采集、运输、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实验室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日常安全预警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重大节假日和国家重要活动期间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严防实验室危险化学试剂、实验用组织病料等被盗抢、丢失和泄露事件发生。各地要在近期内,组织开展对属地兽医实验室,属地教学科研单位、生物制品企业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巡查,全面排查治理生物安全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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