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7-06-01    浏览次数:4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在强化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同时,也尊重孩子们的人格尊严。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小文)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