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委内瑞拉海关税务总署的通知函件,委内瑞拉所得税法在2006年和2007年进行了部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提醒我国“走出去”企业注意相关的调整内容。
2006年度部分调整内容是:修改第11条,规定:从事开采碳氢化合物及相关活动(如提炼、运输、采购碳氢化合物及其开采中的衍生产品)的纳税人将适用比例税率50%。从事勘探和开采独立天然气资源的纳税人,或者从事加工、运输、分销、储存、零售和出口天然气及其成份物(这些成份物是仅在提炼碳氢化合物或改良重原油和超重原油品质而产生的)的纳税人,或者同时从事这两项业务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比例税率50%。相应删除了第56条关于对从事开采碳氢化合物及相关活动的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享受依投资额按比例予以抵免税额(投资抵免)的优惠。修改了第57条(现为第56条),规定:自新法生效后五年内,下列新增投资可以按照不同比例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适用10%投资抵免有:工农业;建筑业;电力业;电讯业;科技研发,但从事开采碳氢化合物或相关活动的纳税人除外。适用75%的投资抵免有:旅游服务业。适用80%投资抵免有:农林业。在此基础上,对以防止环境污染为目的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和其他活动,可获得额外的10%的投资抵免。2007年度部分调整内容:新增第118条,规定: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仅当直接或间接关联借款额与非关联借款额之和不超过净权益时,才允许扣除。在计算纳税人借款额是否超过净权益时,需要在纳税人按年平均余额计算的净权益中扣除非关联借款额。此外,纳税人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借款额超出纳税人净权益的部分,税法视作净权益处理。修改了第187条(现为第188条),规定:在进行通货膨胀的例行调整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或者是由于外币汇率的变动而导致的调整,因此产生的财产收益或损失,应视其发生在该财产视同取得、取得或支付的最先的那一个财政年度。
据了解,我国企业在委内瑞拉的投资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委内瑞拉税法的调整将影响这些企业的税后利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