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7-06-25    浏览次数:1
一、《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75号)的目的

  为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的有关精神,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业务。

  二、支持的对象

  经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境内企业。

  三、支持的范围

  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四、资助的内容和标准

  (一)重点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1、 “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的保险费用,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2、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

  (二)前期费用支持的内容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前期费用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三)对外设计咨询、境外高新技术研发运营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五)项目贷款贴息,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五、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超过三年。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3.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六、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境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投资或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适用的时间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费用或利息。

  八、申报程序和时间:

  地方企业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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