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定》(桂发〔2010〕10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加强立法,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和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主导的防艾架构基本成型,防艾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机制逐步健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各项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广西特色的“教、套、阻、治、管、助”防艾工作模式,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多项工作指标领先全国,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
但是,当前全区艾滋病防治形势仍然严峻,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性传播成为我区艾滋病蔓延流行的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配偶间传播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难点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
(二)具体指标。
1. 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全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市、县(市、区)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 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 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检测率达到90%以上;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应告知其生产婴儿的不良后果及相关干预处理方法;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 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区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四、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做到家喻户晓。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路、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张贴艾滋病防治宣传画或宣传横幅,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重点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和防治知识普及。要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风、民俗特点,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寨,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
加强对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中老年人、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卫生部门要在中老年人群中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我区中老年人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城乡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旅社、招待所、家庭式出租屋等场所的管理。人口计生、卫生、宣传、公安、文化、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旅游、商务等部门要落实各类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市、县(市、区)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各级性病诊疗机构要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在诊室及候诊区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提高艾滋病、梅毒等性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承担性病诊断治疗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广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健康教育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公安、司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利用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检测后转介或诊疗服务。指导感染艾滋病、梅毒的育龄妇女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其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结合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进行规范化抗艾滋病病毒母婴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管理和检测等服务。加强相关检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提高母婴阻断治疗率,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性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区。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四)坚持“知情、自愿、免费、保密”的原则,努力扩大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坚持“知情、自愿、免费、保密”的原则,坚持艾滋病确证实名制,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确证实验室要具备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心理支持与关怀及药物依从性教育,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积极治疗”试点工作,并做好该项工作的政策开发、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检测转介等,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探索艾滋病病人发现即治疗的方法。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在国家将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后,做好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
建立起全区艾滋病致困人员社会救助和关怀体系,不断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帮扶救助工作机制,切实为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到位的社会救助与关怀服务。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明确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外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实施分类指导,对重点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制,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牵头部门、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指导和帮扶对应包干地区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解决难点、热点问题,扎实推进各项艾滋病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重点市、县(市、区)要主动配合对应的区直部门做好分片包干工作,力争将本地区的艾滋病疫情降下来,实现防治艾滋病工作重点地区重点突破。
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工作,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
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我区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艾滋病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发病率较高的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
各市、县(市、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艾滋病、梅毒、丙肝综合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市、县(市、区)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的三级艾滋病防治工作网络,推进艾滋病防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强县、乡、村艾滋病防控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下发《广西县乡村艾滋病防控机制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促使基层艾滋病防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升防控水平。全区所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重点市、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每乡镇及社区至少配备2人,每村至少配备1名村医,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其他市、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保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按照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要求,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科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性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性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建立艾滋病防治科研协作机制,加强科研支撑条件和平台建设,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我区艾滋病防治技术水平和能力。自治区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区承担的防治艾滋病国家“十二五”科技重大专项,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集成应用与推广普及。继续加强国内外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国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外省的防治经验。通过与相邻国家及周边省份的合作,加强边境地区的预防干预工作。
六、督导与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制定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实施方案,对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