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08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现将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二、报名及考试日期
  (一)报名时间:
  2007年6月11日—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
  (二)报名地点:
  1.上海市会计学会(中山西路2230号1号楼1313室,电话:64386502)
  2.上海市总会计师工作研究会(陆家浜路1054号3楼,电话:63788111、63185500转1334分机)。
  (三)考试时间:2007年9月2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四)考试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五)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三、其他事项
  (一)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时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同时递交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
  (二)报考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务费,预订考试辅导用书款等费用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有关培训事宜在报名点另行通知。
  (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及中国会计学会编写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教材》可以在报名时预先登记征订。
  (四)本通知可在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上查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可供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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