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14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6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柴油消费税质量标准认定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7〕56号)收悉,批复如下:
  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 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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