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沪价费[2007]00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4]56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执收主体为市、区县价格认证中心。收费对象为委托的部门和单位。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鉴证不收费。根据国清[2000]3号文精神,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鉴证工作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予以补贴。
二、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按照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区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对由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而没有使用过的相同物品组成的大宗货物(如走私的香烟、汽车、石油及其制品、布皮、农产品等)收取的价格鉴定费,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执收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向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另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执收单位收取的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印手续。
四、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收入分别缴入市、区县财政国库,预算科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43003。支出分别由市、区县财政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区县财政局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附件: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