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法(草案修改稿)》

发布日期:2007-07-25    浏览次数:1
“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这一内容。7月24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大家一致表示赞同,普遍认为,这条规定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关注民生的理念。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当地政府可以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一致认为,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济弱、保障社会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对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中受援人的范围应当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适当扩大,除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法(草案修改稿)》规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外,还应当包括因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其他大量人群。

  为了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法律援助机构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此规定扩大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列举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我省在制定《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法(草案)》时,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因为工伤、交通、医疗事故、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今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法(草案修改稿)》中有关援助范围的规定应当尽量列举得详细一些,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据此,法律援助范围再次进行了扩大,修改为:除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之外,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因为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为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为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草案修改稿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意见,进入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为方便群众查阅法规,专门规定:“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记者 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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