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本市环卫部门征收的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7-08-03    浏览次数:2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户外广告设置市容整治费”调整为“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收费项目的函》(沪容环[2007]83号)收悉。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市府[2004]43号令)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执收主体为市、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对象为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根据管理权限,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分别由市和区县征收管理。其中由你局征收的区域为: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人民广场地区范围内;跨区、县范围设置同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上述以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环卫行政部门负责征收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
  三、市、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收入管理。
  四、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预算科目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科目编码为:103075101。支出分别由市、区县财政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凭《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购买财政票据,收缴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时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执收单位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府[2004]43号令的要求,做好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征收和收缴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
  原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设立的户外广告市容整治费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与此相关的收费文件予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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