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必须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严格控制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批示精神,今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要转入非粮原料为主的发展轨道。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实施非粮替代予以引导与奖励,支持打通非粮技术路径,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发展非粮替代要既积极又稳妥。相关企业、单位要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技术成熟度、原料保障等因素基础上,稳步推进非粮替代。国家财政将仅对达到标准的少数优势企业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文件,我部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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