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1    浏览次数:1

沪府发〔20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精神,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3〕22号)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72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13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614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73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654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继续加强后续监管。要围绕“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附件1

本市第七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00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4项)

  (一)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二)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四)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三、市商务委(共6项)

  (一)优化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及验收

  (二)机电产品评标结果备案通知(后续监管措施改为“机电产品评标结果网上通知”)

  (三)除“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以外的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乳清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豆豆粕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审批

  四、区(县)商务部门(1项)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审批

  五、市教委(1项)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新增专业设置的审批

  六、市科委(5项)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初审并推荐)

  (三)科技三项经费

  (四)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的技术审查(由市商务委一口受理、一口答复,市科委按照市商务委的来函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市商务委)

  (五)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审批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项)

  (一)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审批

  (二)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

  (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类)

  (四)上海市人事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

  八、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项)

  常设人才招聘会审批

  九、市建设交通委(5项)

  (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三)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对各类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的监督(各类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纳入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职责,不再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

  (五)重大基础设施直接采购创新成果

  十、区(县)建设部门(1项)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十一、市农委(2项)

  (一)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初审)

  (二)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

  十二、区(县)农业部门(1项)

  乳用及种用动物调运审批(市内跨区域调运)

  十三、区(县)环保部门(2项)

  (一)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产生油烟的小型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35千伏以下的输变电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十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3项)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二)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三)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十五、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4项)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初审)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三)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四)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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