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