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4    浏览次数:2

  鲁经信电子字〔2011〕73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信息技术产业创新体系,提高半导体照明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发展,我委制订了《山东省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鲁信产经字〔2008〕24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半导体照明(简称LED)产业是我省重点发展和培育的新信息产业之一。为提高我省LED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LED产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将实施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工程。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与吸收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引导、扶持和培植一批从事半导体照明领域(主要包括衬底材料和外延片研发与制造,管芯制造,器件封装,LED照明应用产品研发和生产,半导体照明产业领域的标准研制、人才培训、业务咨询等)的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的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形成有利于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带动我省半导体照明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鼓励海外企业、机构、留学人员在山东投资创业,整合多方资源,共同组建工程中心,形成技术、人才、市场优势。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工程中心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内注册并从事半导体照明相关产业的企业。

  (二)具有与半导体照明产品相适应的科研、生产、经营场所和软硬件设施等基础条件,具有保证产品设计和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半导体照明相关的产业领域发展具有比较优势,拥有一个以上主导产品并在国内外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四)企业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科学合理。工程中心建设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资金保障有力,有明确的产品技术研发方向以及研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引进等计划。

  (五)企业管理水平较高,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有较完善的创新体制和管理机制。

  (六)企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专业的科研人才队伍和LED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总人数的30%。取得了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和产品,研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六条 为鼓励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培植我省LED产业核心技术发展,对引进省外和海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建立的工程中心,予以优先认定。

  第七条 对在半导体照明领域承担过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项目、产业化项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专利,其产品已应用于实际生产中,具备企业(中心)独立法人资格的,予以优先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经信委推荐。

  第九条  省经信委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被认定为省级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中心的,省经信委将统一授牌。

  第十条  工程中心每二年申报一次,择优认定。

  第四章  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中心建设方案,落实有关实施计划。

  (一)加强配套能力建设。积极改善技术研发条件和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装备水平。

  (二)培育创新人才队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工程中心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搭建起教育、培养,吸引高水平人才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成创新人才高地。工程中心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LED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中心人员总数的50%。

  (三)保证工程中心资金投入。工程中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四)落实技术和产品研发任务。坚持技术、产品与市场紧密结合,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每年至少承担一项省级以上或自主确定的重大科研课题,至少完成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技术或产品,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创新能力。

  (五)引领行业快速发展。紧密结合本地区行业应用需求,在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技术和应用方面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现创新技术的高转化率,保障充足的产业技术储备,成为行业或领域的领跑者。

  (六)打造资源整合平台。通过建设和发展,使工程中心成为推动产学研联合,吸引国际和社会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积聚的平台。提高企业发展实力和竞争力,拉动本地区及周边地区企业的规模增长,形成集团优势、群体优势,提高国内、国际影响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工程中心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工程中心发展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工程中心对上年度本工程中心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地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情况的总结和评估意见报送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对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不参加年度考评或年度考评不合格者将予以警告,无故不能如期整改的,将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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