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文号: [87]城建字第113号
颁布日期: 1987年02月14日
分类: 教育费附加.一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工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的营业税款,已确定列入工程预〔概〕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关于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的精神,促进各类建安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经与有关部门商定,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应纳营业税款,也准许列入工程预〔概〕算,计入工程造价之内。
鉴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根据有关税法及税务部门计算含税价格的规定,现将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计算含税工程造价的方法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 (不含税工程造价 - 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 (1-3%-3%¡Á7%-3%¡Á1%) + 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 (不含税工程造价 - 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1-3%-3%¡Á5%-3%¡Á1%) + 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计算式:
含税工程造价= (不含税工程造价 - 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1-3%-3%¡Á1%-3%¡Á1% ) + 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
四、应纳营业税税额=〔含税工程造价-直接列入工程造价专用基金〕¡Á营业税税率
上列式中:
1、不含税工程造价,是指现行的工程预算造价;
2、直接列入工程造价的专用基金,按财政部规定,系指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本部计财局、城建局、设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