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7-11-05    浏览次数:5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9月1日由省政府颁布实施。根据办法要求,为加强经贸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和规范我委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基层企业群众的知情权,有效监督委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经贸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加强经贸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经贸工作的透明度,对于推进政务公开,转变职能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首先,加强经贸信息公开是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我委按照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强化网上审批,完善办事制度,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委政务公开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受到省政务公开办好评。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方面,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关键举措,各处室要充分认识加强经贸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经贸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其次,加强经贸信息公开是转变职能和作风的具体体现。严格规范管理、主动及时发布经贸信息,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利于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能力。

  第三,加强经贸信息公开是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经贸信息公开,把行政行为置于企业、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效遏制腐败。因此,推动经贸信息公开,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省经贸委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明确经贸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经贸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经贸信息是指全委各处室在经贸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予公开的经贸信息;二是应当予以公开的经贸信息,其中包括主动公开的经贸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经贸信息。

  (一)不予公开的经贸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正在研究制定、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不予公开的经贸信息的,由承办处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依据保密相关规定暂缓公开,待确定性质或密级后再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经贸信息

  1、机构设置。即省经贸委“三定”方案、处室职能、管理权限、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工作联系人、电话,以及机构职能新增、调整和变更等;

  2、政策法规。即与经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宏观调控、行业发展、投资规划、民营经济发展等的方针政策,我委根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制定的各类调控和管理规定,等等;

  3、决策信息。即包括年度工作要点、重点任务目标及分解落实、经济预警预测信息、行业发展规划、纲要、行业分析数据、调研材料等;

  4、许可事项。即审批、核准、备案的政策依据、范围、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和结果等;

  5、资金使用。中央、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政策和重大招标采购事项;

  6、办事指南。包括业务工作指南、办事要求、所需材料、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7、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考条件、程序、招考过程及转业干部、退伍士兵接收等;

  8、突发事件。我委主管业务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办理情况;

  9、监督措施。包括工作守则、办事纪律、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三)依申请公开的经贸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经贸信息是指除了应当主动公开的经贸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经贸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经贸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经贸信息、获取经贸信息的权利。

  三、规范经贸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各处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和公开程序,以适当的形式对所掌握的经贸信息予以公开。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经贸信息,责任处室应该无偿提供给申请人,并且自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一方面可在经贸网站上公开,另一方面可根据需要,通过动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企业群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经贸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否则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予以答复或者提供经贸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限期答复的,必须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公开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公开程序

  对依申请公开经贸信息的,责任处室应当及时登记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案及对所需经贸信息的描述,并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答复:

  1、对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经贸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及时提供其所需信息;

  3、对于不予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其原因;

  4、对于本委不掌握的信息并能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加强经贸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出台了暂行办法,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我委职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较多,涉及基层企业群众利益的事项较多。因此,各处室一定要从全委大局出发,全力支持、配合经贸信息公开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经贸信息公开工作要在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方案,统一组织,扎实推进。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处室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督促,严格把关,逐步规范经贸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注重学习、提高认识。各处室要把学习贯彻《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摆上重要日程,列入支部学习和处务会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推进经贸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处室业务信息。

  三是明确要求,重点推进。经贸信息涉及经贸业务工作的方方面面,要认真梳理本处室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凡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都必须以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开。要加强对本处室制发文件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单制度,按要求应当公开的文件要及时在经贸网站上公开。四季度,全委将开展政务公开目录的组织编写工作,各处室要积极配合,全力推进,认真落实。

  四是加强监督,强化考核。监察室和经济法规处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办公室、经济法规处要认真执行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确保全委对外公布的制发文件质量。综合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网上信息公开评比办法。要强化经贸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将其纳入全委年度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全委各处室的信息公开程度进行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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