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9月13日,梁保华省长签发第37号和第3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分别予以发布。两个办法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制度安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治本之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群众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进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任务,为新时期推进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省委、省政府将“诚信江苏”建设作为我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五大实践载体之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9月14日,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好又快地推进诚信江苏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任务,开启了新征程。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政务诚信是先导,商务诚信是重点,社会诚信是基础。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以信用信息征集为基础,必须要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下,规范信息采集,强化信息管理,确保信用信息依法采集、安全存储、科学加工和合法使用。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征信活动和信用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上海、浙江等省市先行做了有益的探索。此次,借鉴兄弟省市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两个办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我省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活动,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两个办法制定的过程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省经贸委(省信用办)自2006年开始着手起草两个办法,并于2006年6月和2007年4月分别将办法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法制办先后组织多次专题研讨、征求意见,吸收各方面意见,几经修改,逐渐完善,最终于2007年9月在省政府常务会议获得通过。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集中体现了4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广泛协调了各部门关系。办法送审稿报省政府后,经省法制办初步修改,书面征求了省财政、人事、教育、公安、建设、环保、劳动保障、信息产业、民政、监察、农林、工商、科技、文化、国税、地税、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物价、法院、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等各有关部门的意见。针对不同意见,多方协调,反复修改。(二)是深入听取了基层意见。省委、省政府组织联合调研组分别赴南京、苏州和省征信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充分掌握了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充分借鉴了外省经验。省经贸委(省信用办)组织有关单位赴上海、浙江、深圳等地考察学习,全面了解了兄弟省市信用征信法规建设的现状和经验。四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办法制定的过程中,注重吸取兄弟省市立法的经验和不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不断调整思路,修改草案,力求使之适应工作需要,更具操作下、针对性。
总之,两个办法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吸收兄弟省市先行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凝结各方面智慧和力量的结晶。
三、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支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分总则、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加工、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规范异议信息的处理、规范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八章42条。
我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共分总则、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加工和使用、异议信息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38条。
两个办法是我省社会信用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制支撑。
(二)体现了诚信江苏建设规划。省委、省政府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中“一网三库”基础设施建设框架。“三库”指的是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基础信用数据库、以及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信贷征信数据库。两个办法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一网三库”的建设规划。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由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归集各相关单位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设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省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三)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两个办法明确规定,省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授予办法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办法要求征信机构向省信用管理机构定期汇报或备案信息采集、加工和使用方法、标准,内部业务操作规则,系统安全运行规章,年度业务开展也调整情况报告,重大系统故障、信息泄漏等事项处理报告等。
行政、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需分别向省政府指定的个人、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个人、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四)规范征了信机构行为。两个办法对征信机构采集、加工和使用信用信息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履约信息及作为行政相对方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纳税、质检、安全、环保、用工、缴费等信息及作为行政相对方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等由政府严格限制。征信机构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征信机构制作信用报告应客观反映跟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制作信用评估报告应以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
征信机构不得擅自向被征信者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报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
(五)保障了信用主体权益。被征信者或用户认为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过期的,可以向征信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异议申请人应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异议信息是自行采集的,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异议信息不是自行采集的,征信机构应当通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信用管理机构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明确了违规违法责任。征信机构有违反两个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信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相应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两个办法规定,不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及时处理异议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总之,两个办法是我省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标志。我省各地、各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宣传好、执行好两个办法为契机和抓手,不断提升我省信用征信和管理工作的水平,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打造“诚信江苏”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