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解读

发布日期:2007-11-05    浏览次数:2

  《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近日向社会公布了。《指导目录》是根据国家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钢铁、水泥、铁合金等热点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当前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的。《指导目录》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产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

  《指导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鼓励支持有利于提高产业层次和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产业、产品与技术;而对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和高危的产业提高了准入门槛,在石化、水泥等行业提出了高于国家的限制门槛。二是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指导目录》充分借鉴了《江苏省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定额和限额》和《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内容,增加了部分限制和淘汰类条款,以突出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原则。三是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针对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工业经济发展特点,在石化、水泥等行业制订了不同的产业技术、规模门槛,区别对待。通过提高苏南的门槛,着力提升苏南国际化发展水平,促进苏中快速崛起,加快苏北工业化进程,实现区域共同发展。四是坚持工业与生产性服务业协调发展。《指导目录》增加了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发展的条款,旨在提高我省生产性服务业的水平,实现工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本《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对鼓励类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优惠政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列入限制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授信支持,并收回发放的贷款;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期限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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