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外字[1987]041号
颁布日期: 1987年02月27日
分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定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非记账本位币收支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按缴税当天的外汇牌价再进行折算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还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平时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折合成本位币记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都不再重新进行调整。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所得税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