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1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 [86]财税地字第006号
颁布日期: 1986年06月23日
分类: 教育费附加.一般规定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等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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