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外交部、财政部
文号: 外发[1986]050号
颁布日期: 1986年07月31日
分类: 车船使用牌照税.一般规定
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使、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如我坚持让他们交纳,可能引起有关国家对我驻该国使、领馆采取相应对等措施,于我不利。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情况,特通知如下:
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所辖市,区根据本地情况征收的地方性直接捐税,如城市建设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等,均不得向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课征(外国驻华使,领馆中方雇员及私人服务人员除外)。具体免征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同当地外办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