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2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 [86]财税地字第004号
颁布日期: 1986年05月31日
分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规定  

 

广州市税务局: 

  接你市农业银行[86]穗农银会字041号《关于我行辖属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抄送你局〕,总局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改变纳税地点和调整纳税范围的问题,总局曾与农业银行总行研究协商,作出了[86]财税营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农业银行营业所缴纳营业税的地点,仍按总局[85]财税一字第13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 

  以上意见请转告你市农业银行。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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