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省分行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税收会计等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8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省分行
文号: [86]财税字第482号
颁布日期: 1986年07月24日
分类: 教育费附加.一般规定  

 

各市、地、县财税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支金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86]财税计第32号“关于征收教育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简化缴纳手续,在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目前暂用现行专用缴款书,在“城建税”和“共纳税额”专栏之间,加列“教育费附加工1%”,与城建税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以“城建税”科目一并入库。月底在国库结帐前,由市县财税局将应调整的教育费附加填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教育费附加退库”的明显戳记,国库从“城建税”科目退出,将“收入凭证”联和“收帐通知”联通过“工商银行往来”划转工商银行,在工商银行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Á¡Á县教育局“教育费附加”专户,凭当地教育部门的支付凭证按规定范围支用。
  自由税款填制完税证和汇总时填制汇总缴款书的处理,比照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办理。
  以后省税务局印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将在城建税下格加印教育费附加专栏。 

  二、属于中央级、省级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随征的教育费附加,均归地方。 

  三、教育费附加国库报表不单独反映。对财税部门办理调整科目手续时,国库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四、财税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与各项税收要分别核算,单独反映。现行的税收电报和会计、统计报表上的工商税收数字内均不包括教育费附加。为了解征收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情况,在税收电月报中增列“64教育费附加”一个项目,在税收会计月报总表备注栏内,增列“随产品税征收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征收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教育费附加”三个项目的数额。 

  五、按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乡镇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有关征收办法和凭证使用等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请依照办理。 


抄送: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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