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2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文号: [86]财税563号
颁布日期: 1986年07月08日
分类: 教育费附加.一般规定  

各市、地、县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企业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集体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二、乡镇企业交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属于社会性开支,应在按实现利润的百分之十税前列支的社会性开支项下出帐,不得再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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