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 [86]财税地字第001号
颁布日期: 1986年01月30日
分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规定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税务局:
接中国人民银行[86]银函字第12号关于申请对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函,经研究,考虑到这批金饰加工品有部分是不出售的,仍作黄金储备处理,总局曾答复江苏省税务局作特案规定,除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此,请你们也依照办理。
一、对1985年人民银行委托加工的金饰品,依照规定征收产品税。加工后交回银行作为国家储备,不投放市场销售的,特案批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企业向银行购买黄金指标,自行生产加工金饰品投放市场的,除征收产品税外,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