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7    浏览次数: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已于1985年2月8日以国发[1985]19号文件发布。关于条例的执行时间应从1985年1月1日开始。条例规定的“镇”是指“建制镇”。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此办理。

抄报:国务院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部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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