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总工会
文号: [1994]浙价费联20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 1994年01月01日
分类: 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定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各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为加强我省工会企业的管理,促进工会企业健康协调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工会企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后根据实际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关于工会企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会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工会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工会企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费收取标准
根据经营的不同行业,工会企业的管理费标准分别确定为:
1.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0.8%。
2.商业零售企业按商品零售额的0.3%—0.4%,批发企业按商品批发额的0.1%—0.2%。
3.旅游、饮食服务、加工修理和劳务企业按收益〔营业〕额的0.5%—0.8%。
4.交通运输企业按营业额收入的0.5%—0.8%;
5.施工企业按建安工作量0.5%—0.8%。
6.商业批零兼营,或商业、工业、服务业等混合兼营的,分行业核算后按相应比例计提。
二、管理费的收取和分配比例
1.工会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管理费由主管工会向企业收取,并按规定比例上缴。
2.各市、地、县〔市、区〕总工会所基层工会企业和本级主办的企业上缴的管理费,10%上缴省总工会〔含上缴全总部分,下同〕,90%由市、地工会自行分配。
3.省级产业直属基层工会企业上缴的管理费,10%上缴省总工会,90%由省级产业工会自行分配。
4.省总工会、省产业、厅〔局〕工会本级和省直属基层工会主办的企业的管理费全额上缴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具体分配。
5.铁路、民航两产业所属基层工会企业上缴管理费按上级产业工会的规定执行。两产业工会本级主办的企业的管理费全额上缴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具体分配。
6.邮电、电力、金融系统工会企业,实行地方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原则,管理费实行分流上缴办法:
市、地、县邮电、电力、银行工会企业的管理费,52%上缴所在市、地、县〔市、区〕工会,由市、地工会具体分配;48%上缴市、地邮电、电力、银行工会,其中5%上缴省总工会,其余部分由省邮电、电力、金融工会具体分配。
三、管理费上缴时间及办法
按照上述规定,管理费实行按月提取,按季度缴纳。具体上缴时间:各基层工会企业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缴纳给主管工会;各主管工会于季度终了二十天内缴纳给上级工会;各市〔地〕工会及省产业、厅〔局〕工会于季度终了后三十天内上缴省总工会。各级工会收到上缴的管理费,必须出具往来款收据。按规定上缴省总工会部分,从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起缴纳。
省总工会户名为:浙江省总工会企事业管理部;开户银行:杭州市工行保路分理处。
缴纳办法:在杭单位使用转帐支票,外地使用信汇单。无论同城或异地,均要求在汇款单后附工会企业管理费上解清单。
四、管理费使用范围
1.按规定开支的主管部门所需的行政经费。
2.支付主管工会从事工会企事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有关费用。
3.扶持工会企业再发展所需的经费。
4.开展为工会企事业服务的各种业务活动费用。
5.组织开展各项竞赛、培训、表彰先进的费用。
6.其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项目。
五、管理费的管理
1.各级工会主管部门要收好、用好、管好管理费,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工会经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管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管理费的主管工会,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3.对少数亏损严重,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工会批准,可以暂缓或酌情减免应缴纳的管理费,主管工会在审批时要从严控制,并将暂缓或减免管理费的企业名单报上级工会主管部门备案。
4.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