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字[1994]40号
颁布日期: 1994年06月20日
分类: 个人所得税.一般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体改委、证券委、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编者注:财税字[1996]12号有新规定。)